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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化工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 

國立聯合大學化工工程(學)系系友會

系友會組織章程

第  一  章    總 則
第一條  本會定名為國立聯合大學化學工程(學)系。
第二條  本會以連絡國立聯合大學化學工程(學)系所有畢業校友及有關人員之間
        情誼設立,所有畢業校友及有關人員之間情誼設立,協助發展母校化工
        系、所之教學研究工作協助發展母校化工系、所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
        。

第三條  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聯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館內,必要時得於他地設立
        分會,其組織另定之。

第四條  本會之任務為:
        1.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。
        2.定期召開會員大會,協辦各屆畢業生聚會。
        3.收集追蹤系友資料,發行系友電子通訊刊物。
        4.提供獎學金及助學貸款,捐款協助母系推展系務。
        5.加強校際之間聯繫。

第  二  章    會 員
第五條  會員資格

1.國立聯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及前身工專技術學院日夜間部(含學程)畢業或肄業
  者皆為本會會員。

2.凡曾於本校化學工程系所任課任職之所有教職員,均可申請或由本會會員推薦
  獲其本人同意得成為本會會員。

3.凡曾對於發展本校化學工程系所及系友會貢獻良多,均可透過申請或由本會會
  員推薦獲其本人同意均可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六條  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
第七條  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之義務,並應擔任本會所推定之
        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
第  三  章    組 織

第八條 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及選舉理監事,在
        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九條  理監事會
1.本會設理事五至七位、監事三至五位、候補理事二位、候補監事一位,任期均
  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2.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,並以補足其所遞補人員之任期
  為限。

第十條  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常務理事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
第十一條  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
第十二條  常務理監事會。
1.本會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每二年改選,連選得連任【一】次。
2.本會理事長於卸任後,得成為本會榮譽顧問。

第十三條  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本校化學工程系主任(所長)為本會當然總幹事,
          任期隨其職務更換而中止,其缺額由後繼者遞補。會計或其他執行委
          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遴聘之。

第十四條  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過,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由理事會另
          訂之。

第  四  章    職 權

第十五條  理事會綜理會務,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決議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六條  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,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常務理事代理之,並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 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決議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。
2.討論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。
3.重要職員之決定。
4.通過預算及決算。
5.其他有關會務事項,例如協助募款等。

第十八條 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審查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2.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。
3.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4.執行其他有關監查事項。

第十九條  總幹事秉承理事會之指揮,負責推動本會事務。

第  五  章    會 議

第二十條  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定,或經會員三十人以上之聯署,請求召開臨時大會。

第二十一條  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第二十二條  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,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及聯席會議。

第二十三條  理監事會議須有理監事代表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,由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第  六  章    經 費

第二十四條 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應屆畢業生會費(永久會費)。
2.自由捐助。
3.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五條  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制總報告表並公佈於會員大會。

第  七  章    附 則

第二十六條  本會會員有損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
第二十七條  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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