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化工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要點
聯合化工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要點
103年9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
一、為協助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安心就學,減輕其經濟壓力,藉社會各項資源,救助需要協助之學生,並依救急不救窮之原則,幫助困難者,特訂本要點。
二、依據聯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103年9月17日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「暨聯合化工學生急難助學金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三、國立聯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學生有下列事項者得申請本救助
(一) 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之學生傷殘或病故,急需救助者。
(二) 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之學生家庭負主要家計者傷殘或病故,急需救助者。
(三) 學生家庭突遭重大變故,無法維持生活,急需救助者。
(四) 其它急需救助者(本項由審查委員會個案認定)。
四、經費來源:
(一) 由李月女 女士紀念基金會捐助。
(二) 本校畢業校、系、科友之捐助。
(三)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捐助。
(四) 社會各界熱(善)心人士捐助。
(五) 拾金不昧無法處理之現金轉入。
(六) 其他。
五、學生急難救助由系行政會議委員會負責審議,審查委員會由全系教師及學生會會長組成,審查申請者資格及議決救助額度。審查委員會需有超過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審議,召開審查會議時,得請申請學生之導師列席說明。
六、救助金額核發基準
(一)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者:五仟元至貳萬元範圍內核發。
(二)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者:五仟元至貳萬元範圍內核發。
(三) 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者:貳萬元以內核發。
(四) 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者:貳萬元以內核發。
七、申請手續:
事故發生三個月內至系辦公室填列申請表(如附表一)提出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經導師、系主任或輔導教官簽註意見,由委員會審查並依救助金額核發基準決議救助金額,由系主任核定後,依本校主計室程序辦理救助金發放事宜。符合申請資格者,如急迫需要救助者得委由系主任視實際需要先行核發部分救助金(以貳萬元為上限),再提委員會追認並依前項規定辦理審查事宜。
八、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得依申請個案酌以回饋工讀義務。
九、本要點經本系系行政會議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